对于地方政府缺钱这件事而言,从逻辑上来讲,解决方案大致是两个:
要么减员,要么发钱。
如果你既不给他们减员,又不给他们发钱,他们便可能会借着公权力去搞远洋捕捞式执法,带着大家集体走向滑坡。
或者,要么你就把他们的异地执法权,收掉。
比如,跨县的案件由同属市级机构执法,跨市的由同属省级机构执法,跨省的由中央执法。
本地的公安,只能办本地的案件,除非是情况非常紧急的跨地域恶性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异地,则必须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来办理,尤其涉及到经济罚没类的案件。
按个人的观察和了解,我国地缘辽阔,各地基层执法机构的法治水平参差不齐,哪怕是对同一类案件,不同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理解和看法,可能也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参差不齐的法治现状和能力,不足以匹配他们在全国范围内的无差别执法权。从根本上的解决办法之一,建议把他们的跨区域执法权收掉,由统一的上级机构来进行执法。
个人感觉,要尽快出台实质性的解决方案,不能拖。
不然的话,民营企业家和民营资金会不断流失。
小老百姓可能很难理解这种感受,因为你账上那点钱,不够人家捕捞成本。但如果你账上有几千万甚至上亿,则在这种寒蝉效应下,可能会有种不安全感,这种情绪会加速民营资本的流失。
假设等到人家跑的差不多了,你再出台实质性方案,叫人家回来,难了。
…………
外部经济环境是好是坏,我们没法作出选择,但是内部的好坏,我们可以作出选择。
不是说有问题不执法,而是说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执法体系,不受利益干扰,该查的查,不该查的不查,该抓的抓,不该抓的不抓,该查到什么程度,便查到什么程度,不该查的部分,不随意扩大。
总之,办案不能是为了搞钱,通过办案也不能获利,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执法人员所在单位,都不能通过办案有任何获利。
执法或司法人员有纳税人的税款供养,收入稳定,旱涝保收,退休后有稳定的退休金,他们不是律师,不需要通过市场行为养活自己,也不能跟案件利益有任何挂钩。
以上只是个人意见,讲得不一定都对,仅供参考。
要么减员,要么发钱。
如果你既不给他们减员,又不给他们发钱,他们便可能会借着公权力去搞远洋捕捞式执法,带着大家集体走向滑坡。
或者,要么你就把他们的异地执法权,收掉。
比如,跨县的案件由同属市级机构执法,跨市的由同属省级机构执法,跨省的由中央执法。
本地的公安,只能办本地的案件,除非是情况非常紧急的跨地域恶性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到异地,则必须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来办理,尤其涉及到经济罚没类的案件。
按个人的观察和了解,我国地缘辽阔,各地基层执法机构的法治水平参差不齐,哪怕是对同一类案件,不同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理解和看法,可能也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参差不齐的法治现状和能力,不足以匹配他们在全国范围内的无差别执法权。从根本上的解决办法之一,建议把他们的跨区域执法权收掉,由统一的上级机构来进行执法。
个人感觉,要尽快出台实质性的解决方案,不能拖。
不然的话,民营企业家和民营资金会不断流失。
小老百姓可能很难理解这种感受,因为你账上那点钱,不够人家捕捞成本。但如果你账上有几千万甚至上亿,则在这种寒蝉效应下,可能会有种不安全感,这种情绪会加速民营资本的流失。
假设等到人家跑的差不多了,你再出台实质性方案,叫人家回来,难了。
…………
外部经济环境是好是坏,我们没法作出选择,但是内部的好坏,我们可以作出选择。
不是说有问题不执法,而是说要建立一套公平公正的执法体系,不受利益干扰,该查的查,不该查的不查,该抓的抓,不该抓的不抓,该查到什么程度,便查到什么程度,不该查的部分,不随意扩大。
总之,办案不能是为了搞钱,通过办案也不能获利,不管是执法人员还是执法人员所在单位,都不能通过办案有任何获利。
执法或司法人员有纳税人的税款供养,收入稳定,旱涝保收,退休后有稳定的退休金,他们不是律师,不需要通过市场行为养活自己,也不能跟案件利益有任何挂钩。
以上只是个人意见,讲得不一定都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