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中客潔癖癥匯總及診斷(第二次改動版)(四)
四 程序(秩序)潔癖 癥狀:程序潔癖者認為程序正義在價值上高于實質正義,抗爭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采取行動,或者必須在窮盡所有可能的體制內訴求渠道后,方可使用非常手段,否則,抗爭就是民粹,抗爭者就是暴民,是破壞民主法治的罪魁禍首。還有人認為民選政府在任期內享有抗爭豁免權,人們不得不等到下次選舉時再合法地罷免它。另有一種論調稱,既然國家已經壟斷了暴力使用權,民眾就無論如何都不能采取暴力行為。
發病表現:“臺灣學生口口聲聲要求程序正義,自己卻不遵循程序正義。”“立法院和行政院不是合法的游行示威場所,強行占領立法機關中斷了日常立法活動,擾亂了民主秩序,違反法治原則。”“因為對某個政策不滿就占領立法院,有了這個先例,民主在未來何以維系?這不是民主,而是民粹。”“在美國,占領國會也會被堅決鎮壓。”“亞氏是合法的民選總統,就這樣被暴民們推翻了。民主難道是為所欲為?”“城管暴力執法不對,人們暴力毆打城管就對了嗎?不可以報警嗎?”……
病因一:次序顛倒。把程序正義放在實質正義之上,分不清主次,變成了程序主義。
病因二:意識不到一般抗爭和護憲行為的區別。
病因三:對民眾抗爭懷有神經質的恐懼,把民主倒退的責任完全推給學生,無視政府的先發罪惡。抗爭恐懼癥無疑來自極權的宣傳,對國內外抗爭運動的抹黑,對抗爭者進行道德和動機質疑,熱炒陰謀論,把抗爭過程中出現的暴力行為無限放大,甚至編造謊言歪曲事實……而極權政府制造的大量暴力事件,則在報道規模的強烈對比和歌舞升平的粉飾之下被悄悄抹去。
病因四:以為成熟的民主國家實行的制度就是完美的民主。
病因五:以為執政合法性一經獲取便不會失去,不知道合法性的終極來源。
病因六:沒有理解正當防衛原則的合理外延,無視人們不再相信法律的原因。
治療:對于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孰先孰后的問題,@樓越石 作出了最為精彩的回答:“不可顛倒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邏輯關系,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后者為前者服務,二者相輔相成。程序正義不能孤立存在,反客為主,自成目的,那會導致程序至上的絕對主義傾向。況且程序正義的規則制定與判定也必然帶有人為因素,存在不完善,這就有可能導致對實質正義的損害。”當遵循程序不僅不能實現實質正義,而且成為了不正義的原因之一時,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此時,不拘泥于程序的糾錯行動能夠給程序帶來新的生命力。程序潔癖者們要求窮盡體制內手段,是想逼人們冒死上訪嗎?
當憲政體制的漏洞被人刻意利用以破壞實質正義時,這個體制就走到了生死關頭,它可能因此失去認同,面臨崩潰。護憲是挽救憲政的最后一道堤壩,同革命權一樣,它對于人類自由的守護作用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得不被列為人的自然權利,超越所有實定法的約束而優先存在。護憲權高于憲法,故憲法不能規定護憲權是否被允許及其行使方式,人們可以出于成本考慮,選擇更加溫和的手段,但激進手段仍不失其正當性。國民黨故意利用憲政體制和立法程序的漏洞,讓服貿協議未經審查而通過,這才是對民主秩序不可容忍的挑釁和侵犯。臺灣學生的舉動早已超出了通常意義上針對某項具體政策的示威抗爭,反服貿屬于普通訴求,反黑箱則是護憲行為,占領雖不合法,卻正當(關于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區別,請參考@葉恭默 的微博)。
一些秩序至上者對抗爭活動神經過敏,示威者的一點微不足道的非法行為就讓他們魂飛魄散,高呼民粹來臨,仿佛“民粹”的危險比專制的危險更加緊迫似的,卻不想想,手無寸鐵的民眾所能夠制造的暴力怎能同政府掌控的組織化暴力相提并論。人類最尖端的科技成果總是被第一時間應用于軍事,隨著歷史的發展,一群農民斬木為兵、揭竿為旗,便可推翻一個王朝的時代早就一去不返了,至于那么如臨大敵嗎?更何況學生們的占領行動總體上井然有序,根本不能被稱為暴力事件。
“英美也不會容忍這樣的行為。”這類說法很容易唬住那些缺乏知識,也缺乏立場的人。但首先,從事實層面,這種說法就是錯的:2011年美國威斯康星州議會被民眾占領,政府并未強力鎮壓,且法院裁定行政部門無權限制進入議會的示威者人數。換個角度,即使真的鎮壓了,也不能證明鎮壓有理,政府對公民不得率先使用暴力,這是不可觸碰的底線。
正常狀態下,任何人都偏愛秩序而非混亂,因為合作的成本遠低于掠奪,一切產業的興盛都有賴于良好的秩序,在解決爭端時,談判也比戰爭更可取。因此,除非迫不得已,人們不會選擇行使革命權。而進行革命,恰恰由于先前的秩序失效或失去了公正性,不能繼續維持,革命權是建立新秩序必不可少的權利。革命權歸屬于人的自然權利,具有天然合法性和優先的正當性。不管從策略角度看是否合適,以及是否可能導致不好的結果,它都是正義的。從政府違背承諾,踐踏與民眾的契約的那一刻起,人們便獲得了革命授權。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其他策略,是人們出于成本考慮,改變革命權的行使方式。即使面對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人們也不能放棄暴力革命的權利,因為民主政府同樣可能違約、腐化、甚至實施暴政,憲法規定的解決方案也可能失去效力。民主只提供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并不保證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合法性。自由原則是衡量權力合法性的唯一準繩,即:若權力侵犯自由,則權力不合法。分權制衡,立法權的限制,言論、集會、結社、新聞自由,以及民眾革命權的保留等等,都是守護個人自由所必須的制度設計。
程序潔癖本質上是一種秩序潔癖。每當出現暴力抗拆或暴力抗城管事件時,總有一些國師及其擁躉跳出來指責反抗者的粗魯,在他們眼里,一切暴力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卻絲毫不考慮特定情況下暴力行為的正當性或可免責性。正當暴力行為的典例就是前文所論述的自我防衛,可免責的暴力行為包括精神失常時、受脅迫時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實施的暴力行為。蒼南事件中,民眾圍毆城管的行為雖不屬于自我防衛,但仍然具有一項正當理由和一項免責理由:免責理由是,它符合這樣一條全世界公認的法律原則:制止一個有正當理由的違法行為是犯罪,幫助它則不會獲罪。被城管毆打的公民,其生命安全遭受了致命威脅,他已經處于戰爭狀態并獲得戰爭授權,他以暴力抵抗侵害者的行為無疑屬于自我防衛,而民眾的行為就屬于幫助他進行自我防衛,因此是無罪的(“防衛過當”是府國的一套無恥說辭,它被用來否定自我防衛權利,使之變成一紙空文。試想,需要自我防衛已經意味著你死我活,而府國雖然表面允許抵抗侵略,卻又不允許殺死或重傷入侵者,這明顯有利于侵害者,而侵害者常常是府國軍警)。正當理由是,如果法律面對不正義時無所作為,甚至公然袒護不正義,那么民眾求諸法律之外的正義就是必要且正當的。@石訥shine 老師說得好: “制定法,就其本質,應當是共同體全體成員達成的共識,如若未能,所謂法制充其量是法的代用品,或法制的權宜。權宜是有用的,前法治狀態下權宜的秩序總勝于無。如果連權宜的功能也喪失了,自然法將自然蘇醒并發生強制力。這是以“對等律”表達的古老秩序能力,在衰朽的社會重振正義,粗礫、直實而強悍。”歷史可以等待改良的完成,而個體不能,沒有理由要求個體在有限的生命中擱置自身正義的實現,去寄托于未來遙不可期的改良,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成為阻止個體在當下捍衛正義的理由。當制度尚不足以維護正義時,民眾就有權用自然法賦予的手段去實現正義,貫徹“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對等律。城管暴行的性質無需再去證明,府國司法對這些暴徒的輕判不過是象征性的懲罰,掩人耳目而已,事實上,城管及其他府國軍警早已獲得了免死金牌,他們的暴行皆得到府國的認可,在如此慘不忍睹的司法現狀下還去迷信法律,實在是太過愚蠢。在民眾不得不用拳頭捍衛正義和尊嚴的年代,就別指責抗爭者的姿勢不夠優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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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程序(秩序)潔癖 癥狀:程序潔癖者認為程序正義在價值上高于實質正義,抗爭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采取行動,或者必須在窮盡所有可能的體制內訴求渠道后,方可使用非常手段,否則,抗爭就是民粹,抗爭者就是暴民,是破壞民主法治的罪魁禍首。還有人認為民選政府在任期內享有抗爭豁免權,人們不得不等到下次選舉時再合法地罷免它。另有一種論調稱,既然國家已經壟斷了暴力使用權,民眾就無論如何都不能采取暴力行為。
發病表現:“臺灣學生口口聲聲要求程序正義,自己卻不遵循程序正義。”“立法院和行政院不是合法的游行示威場所,強行占領立法機關中斷了日常立法活動,擾亂了民主秩序,違反法治原則。”“因為對某個政策不滿就占領立法院,有了這個先例,民主在未來何以維系?這不是民主,而是民粹。”“在美國,占領國會也會被堅決鎮壓。”“亞氏是合法的民選總統,就這樣被暴民們推翻了。民主難道是為所欲為?”“城管暴力執法不對,人們暴力毆打城管就對了嗎?不可以報警嗎?”……
病因一:次序顛倒。把程序正義放在實質正義之上,分不清主次,變成了程序主義。
病因二:意識不到一般抗爭和護憲行為的區別。
病因三:對民眾抗爭懷有神經質的恐懼,把民主倒退的責任完全推給學生,無視政府的先發罪惡。抗爭恐懼癥無疑來自極權的宣傳,對國內外抗爭運動的抹黑,對抗爭者進行道德和動機質疑,熱炒陰謀論,把抗爭過程中出現的暴力行為無限放大,甚至編造謊言歪曲事實……而極權政府制造的大量暴力事件,則在報道規模的強烈對比和歌舞升平的粉飾之下被悄悄抹去。
病因四:以為成熟的民主國家實行的制度就是完美的民主。
病因五:以為執政合法性一經獲取便不會失去,不知道合法性的終極來源。
病因六:沒有理解正當防衛原則的合理外延,無視人們不再相信法律的原因。
治療:對于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孰先孰后的問題,@樓越石 作出了最為精彩的回答:“不可顛倒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邏輯關系,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后者為前者服務,二者相輔相成。程序正義不能孤立存在,反客為主,自成目的,那會導致程序至上的絕對主義傾向。況且程序正義的規則制定與判定也必然帶有人為因素,存在不完善,這就有可能導致對實質正義的損害。”當遵循程序不僅不能實現實質正義,而且成為了不正義的原因之一時,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此時,不拘泥于程序的糾錯行動能夠給程序帶來新的生命力。程序潔癖者們要求窮盡體制內手段,是想逼人們冒死上訪嗎?
當憲政體制的漏洞被人刻意利用以破壞實質正義時,這個體制就走到了生死關頭,它可能因此失去認同,面臨崩潰。護憲是挽救憲政的最后一道堤壩,同革命權一樣,它對于人類自由的守護作用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得不被列為人的自然權利,超越所有實定法的約束而優先存在。護憲權高于憲法,故憲法不能規定護憲權是否被允許及其行使方式,人們可以出于成本考慮,選擇更加溫和的手段,但激進手段仍不失其正當性。國民黨故意利用憲政體制和立法程序的漏洞,讓服貿協議未經審查而通過,這才是對民主秩序不可容忍的挑釁和侵犯。臺灣學生的舉動早已超出了通常意義上針對某項具體政策的示威抗爭,反服貿屬于普通訴求,反黑箱則是護憲行為,占領雖不合法,卻正當(關于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區別,請參考@葉恭默 的微博)。
一些秩序至上者對抗爭活動神經過敏,示威者的一點微不足道的非法行為就讓他們魂飛魄散,高呼民粹來臨,仿佛“民粹”的危險比專制的危險更加緊迫似的,卻不想想,手無寸鐵的民眾所能夠制造的暴力怎能同政府掌控的組織化暴力相提并論。人類最尖端的科技成果總是被第一時間應用于軍事,隨著歷史的發展,一群農民斬木為兵、揭竿為旗,便可推翻一個王朝的時代早就一去不返了,至于那么如臨大敵嗎?更何況學生們的占領行動總體上井然有序,根本不能被稱為暴力事件。
“英美也不會容忍這樣的行為。”這類說法很容易唬住那些缺乏知識,也缺乏立場的人。但首先,從事實層面,這種說法就是錯的:2011年美國威斯康星州議會被民眾占領,政府并未強力鎮壓,且法院裁定行政部門無權限制進入議會的示威者人數。換個角度,即使真的鎮壓了,也不能證明鎮壓有理,政府對公民不得率先使用暴力,這是不可觸碰的底線。
正常狀態下,任何人都偏愛秩序而非混亂,因為合作的成本遠低于掠奪,一切產業的興盛都有賴于良好的秩序,在解決爭端時,談判也比戰爭更可取。因此,除非迫不得已,人們不會選擇行使革命權。而進行革命,恰恰由于先前的秩序失效或失去了公正性,不能繼續維持,革命權是建立新秩序必不可少的權利。革命權歸屬于人的自然權利,具有天然合法性和優先的正當性。不管從策略角度看是否合適,以及是否可能導致不好的結果,它都是正義的。從政府違背承諾,踐踏與民眾的契約的那一刻起,人們便獲得了革命授權。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其他策略,是人們出于成本考慮,改變革命權的行使方式。即使面對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人們也不能放棄暴力革命的權利,因為民主政府同樣可能違約、腐化、甚至實施暴政,憲法規定的解決方案也可能失去效力。民主只提供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并不保證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合法性。自由原則是衡量權力合法性的唯一準繩,即:若權力侵犯自由,則權力不合法。分權制衡,立法權的限制,言論、集會、結社、新聞自由,以及民眾革命權的保留等等,都是守護個人自由所必須的制度設計。
程序潔癖本質上是一種秩序潔癖。每當出現暴力抗拆或暴力抗城管事件時,總有一些國師及其擁躉跳出來指責反抗者的粗魯,在他們眼里,一切暴力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卻絲毫不考慮特定情況下暴力行為的正當性或可免責性。正當暴力行為的典例就是前文所論述的自我防衛,可免責的暴力行為包括精神失常時、受脅迫時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實施的暴力行為。蒼南事件中,民眾圍毆城管的行為雖不屬于自我防衛,但仍然具有一項正當理由和一項免責理由:免責理由是,它符合這樣一條全世界公認的法律原則:制止一個有正當理由的違法行為是犯罪,幫助它則不會獲罪。被城管毆打的公民,其生命安全遭受了致命威脅,他已經處于戰爭狀態并獲得戰爭授權,他以暴力抵抗侵害者的行為無疑屬于自我防衛,而民眾的行為就屬于幫助他進行自我防衛,因此是無罪的(“防衛過當”是府國的一套無恥說辭,它被用來否定自我防衛權利,使之變成一紙空文。試想,需要自我防衛已經意味著你死我活,而府國雖然表面允許抵抗侵略,卻又不允許殺死或重傷入侵者,這明顯有利于侵害者,而侵害者常常是府國軍警)。正當理由是,如果法律面對不正義時無所作為,甚至公然袒護不正義,那么民眾求諸法律之外的正義就是必要且正當的。@石訥shine 老師說得好: “制定法,就其本質,應當是共同體全體成員達成的共識,如若未能,所謂法制充其量是法的代用品,或法制的權宜。權宜是有用的,前法治狀態下權宜的秩序總勝于無。如果連權宜的功能也喪失了,自然法將自然蘇醒并發生強制力。這是以“對等律”表達的古老秩序能力,在衰朽的社會重振正義,粗礫、直實而強悍。”歷史可以等待改良的完成,而個體不能,沒有理由要求個體在有限的生命中擱置自身正義的實現,去寄托于未來遙不可期的改良,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成為阻止個體在當下捍衛正義的理由。當制度尚不足以維護正義時,民眾就有權用自然法賦予的手段去實現正義,貫徹“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對等律。城管暴行的性質無需再去證明,府國司法對這些暴徒的輕判不過是象征性的懲罰,掩人耳目而已,事實上,城管及其他府國軍警早已獲得了免死金牌,他們的暴行皆得到府國的認可,在如此慘不忍睹的司法現狀下還去迷信法律,實在是太過愚蠢。在民眾不得不用拳頭捍衛正義和尊嚴的年代,就別指責抗爭者的姿勢不夠優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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