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A1:施(23) 🛑已還押9日
A2:文(20)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佐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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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聆取對控罪的回答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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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相關理由
法官先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參考過多個案例,包括1992年Hong Kong Criminal Law 16 的案例(案發在難民營中的暴力事件),梁天琦案的12個量刑指引,鄧浩賢案及楊家倫案的上訴庭案例。
法庭也有細心考慮本案案情,及參考了辯方提供嘅案例,法官有以下觀察。
1. 事發當日相關時段,理大內發生大量非法行為,但本案發生在理大外,並有一段距離,法庭不會與之混為一談
2. 本案無證據顯示為預先安排,法庭接納是突發事件
3. 暴動規模比鄧浩賢案為少,因為理大發生多個非法事件,周圍早已封路對公眾滋擾較輕
4. 案情比楊家倫案情節明顯較輕,楊案當中有人縱火,並波及商舖
5. 無證據有安排,煽動,法庭接納2名被告非主導角色
6. D1在示威者前排被制服,雖然管有刀具,但無證據顯示曾有人使用,法庭接納辯方解釋為工作用途,與案件無關。
7.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D2與早前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有關,但其管有汽油彈,有一定風險及嚴重性
8. 兩名被告雖然案情不一,一個正面衝擊,一個管有汽油彈,罪責相類
9. 法庭考慮到本案與鄧案相似或較輕,本案中沒有人受傷,亦明顯比楊案輕微。
故採納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判刑速報
D1: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
D2: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
#李俊文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A1:施(23) 🛑已還押9日
A2:文(20)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加士居道天橋近佐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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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聆取對控罪的回答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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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相關理由
法官先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參考過多個案例,包括1992年Hong Kong Criminal Law 16 的案例(案發在難民營中的暴力事件),梁天琦案的12個量刑指引,鄧浩賢案及楊家倫案的上訴庭案例。
法庭也有細心考慮本案案情,及參考了辯方提供嘅案例,法官有以下觀察。
1. 事發當日相關時段,理大內發生大量非法行為,但本案發生在理大外,並有一段距離,法庭不會與之混為一談
2. 本案無證據顯示為預先安排,法庭接納是突發事件
3. 暴動規模比鄧浩賢案為少,因為理大發生多個非法事件,周圍早已封路對公眾滋擾較輕
4. 案情比楊家倫案情節明顯較輕,楊案當中有人縱火,並波及商舖
5. 無證據有安排,煽動,法庭接納2名被告非主導角色
6. D1在示威者前排被制服,雖然管有刀具,但無證據顯示曾有人使用,法庭接納辯方解釋為工作用途,與案件無關。
7. 雖然沒有證據顯示D2與早前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有關,但其管有汽油彈,有一定風險及嚴重性
8. 兩名被告雖然案情不一,一個正面衝擊,一個管有汽油彈,罪責相類
9. 法庭考慮到本案與鄧案相似或較輕,本案中沒有人受傷,亦明顯比楊案輕微。
故採納4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判刑速報
D1: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
D2: 量刑起點 4年3個月(即51個月),認罪扣3分1,即34個月監禁。法庭考慮2被告年輕,從未犯事,因一時衝動而犯事,酌情扣減2個月
總刑期:3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