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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点发散了,但上野老师15小时婚姻的经历让我想起之前人类学家John Borneman讲caring and being cared是如何重构社会对婚姻、亲缘关系、性别和性取向的认知和作用的。就一般范式而言,人类社会亲缘关系是由血亲(descent—consanguinity)和姻亲(alliance—marriage and affinity)组成的,性别、权力关系、性取向在这两种模式下相互作用,但血缘或共享物质(特别是父系的)和婚姻(主要是异性可生育的)的两个基本模型是不容撼动的。
但John Borneman给出的两个case都是在90年代的德国(都在东西徳合并之交),且都是有关同性伴侣如何在现有的法定婚姻家庭关系系统内寻找affiliation,来保护其同性伴侣关系及相关权利(如财产权等)的。
第一对年龄差较大的男同,两人决定登记为领养-被领养的父子关系。尽管两人没有血缘关系,但领养父子依旧是descent分支下的关系,伴侣关系则从属于marriage- partnership分支下,两个人的关系同时跨入两条范式分支,是触碰了乱伦禁忌。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当同性伴侣关系在当时的德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且两人的其他亲属都不愿或不能承担对二人日后的照料责任,两人又不想将财产留给彼此以外的“亲人”,那么成年伴侣之间建立“领养关系”并成为合法的父子,就可以将两人的伴侣关系变相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中。
类似的操作在日本同性伴侣间也很常见,当同性伴侣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时(地方gov批准的仪式性domestic partnership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权益保护),借助现有的家庭关系系统来保障照料看护责任和财产分配是权宜选择。上野其实也考虑过收养关系,但由于她是年纪小的那方必须要改姓,就没有走这个路径。不过她和色川是异性还有结婚入籍这个选项可以考虑,最终是色川入了她的籍。
第二个case是一对中年女同伴侣,Barbel和Mirka,以及Mirka之前生的儿子Martin住在一起。为了保障三人都能享有房产的继承权,且保障三人合法地居住在一起互相照料,Martin和Barbel(即他妈的女友)结婚了,这样三人间的关系就能得到法律的承认。母子关系由生育-血缘来确定,当同性伴侣关系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通过将女友纳入母子中“子”的婚姻关系,将Barbel也纳入法律保障的家庭关系范围中。
从同婚合法化的今天来回顾这两个case,看似是猎奇且不伦的“骚操作”,但当时的目的很简单:让照护/被照护的相关主体间关系都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当这两个case被认为是“不伦”时,应当反过来思考什么是婚姻家庭伦理?伦理与法律是如何相互呼应的?又如何把一些本来也是公民的个体排除在外的?
血亲、姻亲这两种家庭关系模式在当时法律体系下被异性可生育的伴侣关系垄断,尤其是婚姻被认为是institutionalized procreative heterosexuality。它们不光是法律承认的家庭关系,还是社会各类civil rights,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体系实行的基本单位,税收优惠、财产继承、赡养/照护等都以这一单位为基本主体。当同性伴侣想要获得作为公民所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时,ta们就不得不寻找各种affiliation,试图在单一化的、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找到容身之处。就像上野想要为色川办理死亡证明等一系列与其公民身份有关的手续时,无法使用“朋友”这一即使承担了照护责任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于是选择了婚姻的“捷径”。
回到Borneman的论述,他认为人类社会关系第一需求是to care and to be cared,照护与被照护,基于这一需求才建立起各种双向的人际关系。只是这一需求关系长期被异性可生育的单偶制婚姻所垄断,并在这一social institution下强化了性别分工、父系血缘下的资源分配、伴侣关系-性行为-生育的捆绑等额外的预设条件。导致不被这一单一范式所接受的关系,比如90年代的同性伴侣,就必须用各种策略去挤进这狭窄的空间,但同时也冲击了社会婚姻家庭关系institutionalized procreative heterosexuality前提。本地的“意定监护”从设置上似乎有公民自主caring and to be cared的意识,但当官家执行者发现它能被性少数用来变相保障同性伴侣关系后,开始明确拒绝将同性双方关系登记为配偶/伴侣了。
近几年日本性少数社群在通过东京、大阪、札幌的多地诉讼,试图证明现行日本婚姻法事实上禁止同性间结婚是unconstitutional,违背了同性伴侣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让ta们的伴侣关系得不到法律保障。但由于ruling趴体的保守立场,和东京地方法院坚持婚姻是用于协调异性夫妻间可生育关系与权利/责任的社会制度,最终败诉。但ta们的尝试和努力至少让日本社会意识到现有的异性可生育单偶制伴侣关系如何通过垄断婚姻家庭,进而让公民基本权利与照护需求必须要迈过“婚否?”的关系门槛。
上野的15小时婚姻关系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去冲击了这种前提,即如果异性之间不是伴侣/配偶,没有生育意愿,仅仅是为了照护需求,仅仅作为互相尊重的朋友,双方本没有必要进入婚姻;但现有与公民生老病死有关的种种手续都要求双方必须有这样的关系才能获得法律效力,才能行使基本权利。 source
但John Borneman给出的两个case都是在90年代的德国(都在东西徳合并之交),且都是有关同性伴侣如何在现有的法定婚姻家庭关系系统内寻找affiliation,来保护其同性伴侣关系及相关权利(如财产权等)的。
第一对年龄差较大的男同,两人决定登记为领养-被领养的父子关系。尽管两人没有血缘关系,但领养父子依旧是descent分支下的关系,伴侣关系则从属于marriage- partnership分支下,两个人的关系同时跨入两条范式分支,是触碰了乱伦禁忌。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当同性伴侣关系在当时的德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且两人的其他亲属都不愿或不能承担对二人日后的照料责任,两人又不想将财产留给彼此以外的“亲人”,那么成年伴侣之间建立“领养关系”并成为合法的父子,就可以将两人的伴侣关系变相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中。
类似的操作在日本同性伴侣间也很常见,当同性伴侣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时(地方gov批准的仪式性domestic partnership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权益保护),借助现有的家庭关系系统来保障照料看护责任和财产分配是权宜选择。上野其实也考虑过收养关系,但由于她是年纪小的那方必须要改姓,就没有走这个路径。不过她和色川是异性还有结婚入籍这个选项可以考虑,最终是色川入了她的籍。
第二个case是一对中年女同伴侣,Barbel和Mirka,以及Mirka之前生的儿子Martin住在一起。为了保障三人都能享有房产的继承权,且保障三人合法地居住在一起互相照料,Martin和Barbel(即他妈的女友)结婚了,这样三人间的关系就能得到法律的承认。母子关系由生育-血缘来确定,当同性伴侣关系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通过将女友纳入母子中“子”的婚姻关系,将Barbel也纳入法律保障的家庭关系范围中。
从同婚合法化的今天来回顾这两个case,看似是猎奇且不伦的“骚操作”,但当时的目的很简单:让照护/被照护的相关主体间关系都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当这两个case被认为是“不伦”时,应当反过来思考什么是婚姻家庭伦理?伦理与法律是如何相互呼应的?又如何把一些本来也是公民的个体排除在外的?
血亲、姻亲这两种家庭关系模式在当时法律体系下被异性可生育的伴侣关系垄断,尤其是婚姻被认为是institutionalized procreative heterosexuality。它们不光是法律承认的家庭关系,还是社会各类civil rights,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体系实行的基本单位,税收优惠、财产继承、赡养/照护等都以这一单位为基本主体。当同性伴侣想要获得作为公民所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时,ta们就不得不寻找各种affiliation,试图在单一化的、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中找到容身之处。就像上野想要为色川办理死亡证明等一系列与其公民身份有关的手续时,无法使用“朋友”这一即使承担了照护责任也不受法律保护的关系,于是选择了婚姻的“捷径”。
回到Borneman的论述,他认为人类社会关系第一需求是to care and to be cared,照护与被照护,基于这一需求才建立起各种双向的人际关系。只是这一需求关系长期被异性可生育的单偶制婚姻所垄断,并在这一social institution下强化了性别分工、父系血缘下的资源分配、伴侣关系-性行为-生育的捆绑等额外的预设条件。导致不被这一单一范式所接受的关系,比如90年代的同性伴侣,就必须用各种策略去挤进这狭窄的空间,但同时也冲击了社会婚姻家庭关系institutionalized procreative heterosexuality前提。本地的“意定监护”从设置上似乎有公民自主caring and to be cared的意识,但当官家执行者发现它能被性少数用来变相保障同性伴侣关系后,开始明确拒绝将同性双方关系登记为配偶/伴侣了。
近几年日本性少数社群在通过东京、大阪、札幌的多地诉讼,试图证明现行日本婚姻法事实上禁止同性间结婚是unconstitutional,违背了同性伴侣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让ta们的伴侣关系得不到法律保障。但由于ruling趴体的保守立场,和东京地方法院坚持婚姻是用于协调异性夫妻间可生育关系与权利/责任的社会制度,最终败诉。但ta们的尝试和努力至少让日本社会意识到现有的异性可生育单偶制伴侣关系如何通过垄断婚姻家庭,进而让公民基本权利与照护需求必须要迈过“婚否?”的关系门槛。
上野的15小时婚姻关系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去冲击了这种前提,即如果异性之间不是伴侣/配偶,没有生育意愿,仅仅是为了照护需求,仅仅作为互相尊重的朋友,双方本没有必要进入婚姻;但现有与公民生老病死有关的种种手续都要求双方必须有这样的关系才能获得法律效力,才能行使基本权利。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