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测地震违法,到言论自由的边界
2013年4月1日,有人发布了「专家预测,4月2日 多地会发生 3.6 级地震」的流言。之后被以《治安处罚法》,处罚 500 元罚款的处罚。
稍后,名为「预报中心」的新浪微博博主,准确预测了 4月17日 的地震。不过云南省地震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个人或民间机构,对外发布地震预报信息都是违法行为。」以及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称「如果造成社会混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仅对「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第三方爱好者、研究者,没有假借专家的名字传播地震预报,应该就不是地震谣言了吧。
假设有人传播假消息(亦或是笑话):「地震厅的首席专家表示,明天的的地震会污染地下水,导致井盐被污染。」因此有人去抢购盐,结果出现踩踏事故,有人死亡,那么该人否需要为此负责?
这其实是关于言论自由边界的问题,如果按美利坚合众国的标准来看:比如「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真实恶意原则」等规则,看起来都没有违反。但这毕竟是美国的规则,在法律上不适用,也不适应其他社会。
比如浙江一些地方的小学,开设了中医药课程,教材叫做《中医药与健康》。如果因此有学生吃中药导致肝损伤,甚至耽误病情,那就不能以言论自由豁免了,因为教材选择、授课方式并不是个人来决定的,而政府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比如「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诉特朗普案」,特朗普在总统任期期间,拉黑了一些 Twitter 用户,这被认为是政府侵犯了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权利,因此特朗普被告上法庭。所以美国政府对教育、媒体等宣传,需要足够小心。甚至害怕政府失去中立性,而设立了《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导致政府拨款,用作政治宣传的《美国之音》,无法在美国境内放送。
所以被刻意选择的教材、授课方式,没有独立性的国立媒体,亦或是自愿成为传声筒的家伙,理应不享有言论自由。其他情况,只要没有违反「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真实恶意原则」等规则,就受言论自由保护。
ggame | #暴论
2013年4月1日,有人发布了「专家预测,4月2日 多地会发生 3.6 级地震」的流言。之后被以《治安处罚法》,处罚 500 元罚款的处罚。
稍后,名为「预报中心」的新浪微博博主,准确预测了 4月17日 的地震。不过云南省地震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个人或民间机构,对外发布地震预报信息都是违法行为。」以及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首席预报员称「如果造成社会混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仅对「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是第三方爱好者、研究者,没有假借专家的名字传播地震预报,应该就不是地震谣言了吧。
假设有人传播假消息(亦或是笑话):「地震厅的首席专家表示,明天的的地震会污染地下水,导致井盐被污染。」因此有人去抢购盐,结果出现踩踏事故,有人死亡,那么该人否需要为此负责?
这其实是关于言论自由边界的问题,如果按美利坚合众国的标准来看:比如「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真实恶意原则」等规则,看起来都没有违反。但这毕竟是美国的规则,在法律上不适用,也不适应其他社会。
比如浙江一些地方的小学,开设了中医药课程,教材叫做《中医药与健康》。如果因此有学生吃中药导致肝损伤,甚至耽误病情,那就不能以言论自由豁免了,因为教材选择、授课方式并不是个人来决定的,而政府不受言论自由保护。
比如「奈特第一修正案研究所诉特朗普案」,特朗普在总统任期期间,拉黑了一些 Twitter 用户,这被认为是政府侵犯了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权利,因此特朗普被告上法庭。所以美国政府对教育、媒体等宣传,需要足够小心。甚至害怕政府失去中立性,而设立了《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导致政府拨款,用作政治宣传的《美国之音》,无法在美国境内放送。
所以被刻意选择的教材、授课方式,没有独立性的国立媒体,亦或是自愿成为传声筒的家伙,理应不享有言论自由。其他情况,只要没有违反「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真实恶意原则」等规则,就受言论自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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