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生補充多少少
有人認為郭官在「赴湯杜火」一案中的判詞內容只是重申法律基礎原則(例如無罪推定)。
依樣係事實,但郭官係推論細節之中,書生係覺得郭官的確對兩被告的不少行為做了比較寬容的理解。
例如對於兩人持傘的行為,郭官提到:
「控方憑當時他們二人手持雨傘便推論認為兩人曾經與其他德輔道西的示威者一起打開『傘陣』或預備在需要時打開兩人的雨傘,以加固路障或抗拒執法者更是流於臆測。如果控方的說法屬實,二人的雨傘早就應該留在德輔道西的路障上而事後亦不見他們二人曾使用雨傘與追捕他們的警員對抗。作為急救員如果佩備一把雨傘替受傷人士在7月盛夏的天氣下『遮光擋雨』也是平常不過。而且辯方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第23條所呈交的一份香港天文台於2019年7月28日的紀錄顯示當日天氣在下午時分是密雲,間中有驟雨及雷暴。」
依個說法,如果換著其他法官,就可能構唔成「合理的可能性」。郭官在大量推論過程中,一直就被告的行為重申「非犯罪」的可能性,再否定控方有證據推論出被告的行為唯一合確解釋就是犯罪。
當然有不少部分歸功於辯方律師的功勞,但想不到郭官幾乎接納了相關說法。依種「無法排除合理疑點」的無罪推定係依一年社運審判之中是相當少見。
即使被告有齊黑衣裝束同常見示威裝備,除非有實質證據證明依啲用具係實際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否則都唔算暴動工具,亦無法證明被告參與示威,更加係甚少明確提到的推論准則。
有趣的是,郭官在2017年旺暴一案中,曾重判刑燒的士的示威者楊家倫囚4年9個月。對於犯上「暴動」的示威者,郭官當時提到「對於暴動參與者無法無天,罔顧他人的行為,法庭不能姑息;無論被告的理念是如何合理或是正確,亦不能挑戰法律的底線,故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阻嚇他人倣效。」
2017年旺暴案中,他又提到:「當日參與暴動的示威者人數眾多,且一律戴帽及口罩,並非偶然集結,而是懷着共同目的聚眾生事;現場有約五十至六十人,站於案發的士車頭的亦有最少卅人,他們大肆破壞,包括路牌等公物遭拆毁,又拋擲地磚等物件,有警員被擲中;示威者更點燃物件,處處火頭,被告期間便燒毁了一輛的士,行為罔顧警員及市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受到破壞,此等嚴重暴力行為不容忽視。」
也許面對明顯是暴動參與者,郭官就會重判。所以有人認定郭官就係親示威者的黃官,也不恰當。
#以事論事
有人認為郭官在「赴湯杜火」一案中的判詞內容只是重申法律基礎原則(例如無罪推定)。
依樣係事實,但郭官係推論細節之中,書生係覺得郭官的確對兩被告的不少行為做了比較寬容的理解。
例如對於兩人持傘的行為,郭官提到:
「控方憑當時他們二人手持雨傘便推論認為兩人曾經與其他德輔道西的示威者一起打開『傘陣』或預備在需要時打開兩人的雨傘,以加固路障或抗拒執法者更是流於臆測。如果控方的說法屬實,二人的雨傘早就應該留在德輔道西的路障上而事後亦不見他們二人曾使用雨傘與追捕他們的警員對抗。作為急救員如果佩備一把雨傘替受傷人士在7月盛夏的天氣下『遮光擋雨』也是平常不過。而且辯方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第23條所呈交的一份香港天文台於2019年7月28日的紀錄顯示當日天氣在下午時分是密雲,間中有驟雨及雷暴。」
依個說法,如果換著其他法官,就可能構唔成「合理的可能性」。郭官在大量推論過程中,一直就被告的行為重申「非犯罪」的可能性,再否定控方有證據推論出被告的行為唯一合確解釋就是犯罪。
當然有不少部分歸功於辯方律師的功勞,但想不到郭官幾乎接納了相關說法。依種「無法排除合理疑點」的無罪推定係依一年社運審判之中是相當少見。
即使被告有齊黑衣裝束同常見示威裝備,除非有實質證據證明依啲用具係實際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否則都唔算暴動工具,亦無法證明被告參與示威,更加係甚少明確提到的推論准則。
有趣的是,郭官在2017年旺暴一案中,曾重判刑燒的士的示威者楊家倫囚4年9個月。對於犯上「暴動」的示威者,郭官當時提到「對於暴動參與者無法無天,罔顧他人的行為,法庭不能姑息;無論被告的理念是如何合理或是正確,亦不能挑戰法律的底線,故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阻嚇他人倣效。」
2017年旺暴案中,他又提到:「當日參與暴動的示威者人數眾多,且一律戴帽及口罩,並非偶然集結,而是懷着共同目的聚眾生事;現場有約五十至六十人,站於案發的士車頭的亦有最少卅人,他們大肆破壞,包括路牌等公物遭拆毁,又拋擲地磚等物件,有警員被擲中;示威者更點燃物件,處處火頭,被告期間便燒毁了一輛的士,行為罔顧警員及市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受到破壞,此等嚴重暴力行為不容忽視。」
也許面對明顯是暴動參與者,郭官就會重判。所以有人認定郭官就係親示威者的黃官,也不恰當。
#以事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