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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所得資料好少。但書生必須強調同重覆:單純宣稱、言說、宣告相關言論,在普通法下絕不構成「煽動」。

1969 年 Brandenburg v State of Ohio 經典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一早做出劃時代的判決,裁定言論若然沒有造成「即時及迫在眉睫的暴力行為」,那麼政府不能以煽動罪懲罰人民。

這個案例在普通法區具有約束力,更洐生成著名的「The Brandenburg test」,煽動罪必須考慮三個元素:(一). 言說者有煽動意圖、(二). 意圖是造成即時及明顯的危險、(三). 言論有「造成即時及明顯的危險」的(較大)可能性。

根據這測試,即使言論內容涉及暴力或違法行為,但沒有(可能)造成「即時及迫在眉睫的危險非法行為」,就不能僅僅因提倡使用暴力或違法行為就被定罪。

這是言論自由的基礎保障。如果國安法可以凌駕依個案例和衍生的原則,所謂的言論自由保障完全係蕩然無存,只係條文上的一堆廢字。香港以言入罪正式展開。(難怪李桂華指只要網上有人留言支持及鼓勵相關言論,都屬犯煽動分裂國家)

至於 20 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更加是指非單純言論的具體行動,意則不只要言說,還在實質進行相關行動才算是犯罪。單純以網上言論就控告 20 條,係正常法理下係講唔通。警方可能會及後搵更多證據去嘗試告。//

#書生百用 #國安法 #學生動源 #鍾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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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生動源」成員被捕 #警方記者會 :

▍拘捕人數、身份、理由
➤拘捕3男1女,報稱皆為學生,約 16-21歲
➤拘捕理由:「組織、策劃及實施分裂國家行為(第20條)」、「煽動分裂國家(第21條)」
➤被問及是否針對「學生動員」,警方強調針對的不是特定團夥,而是行為

▍現時調查內容
➤警方指今次行動是針對被捕人士在國安法實施(7月1日)之後的行為
➤警方指相關人士在網上宣揚「香港獨立」的理念,包括有「香港共和國」、「團結香港獨立派行動」、「不設底線爭取香港獨立」等字眼,係「好明顯係分離國家既情況黎」
➤被問及被捕人有何具體行為構成「煽惑分裂國家」,警方指上述言論就涉嫌煽惑,因為「只要作出宣告,就已經係煽惑罪行」,「根據我地處理一般普通法情況下,唔需要證明佢(真係)煽動任何人做果樣野」、「同我地以往處理香港的法律係一致」
➤被問及被捕人有何具體行為構成「組織、實施、策劃分裂國家行為」,警方重覆係網上見到上述綱領、宣告「都講得好清楚點樣能夠達至香港獨立」,所以警方認為有可能干犯到「組織、實施、策劃分裂國家行為」。
➤再追問有咩具體行為,警方重複網上見到「有啲(分裂國家行動的)端倪」,所以展開調查行動,現階段仲係初步調查階段
➤證物:電話、電腦、一啲文件

▍被問及國安公署有無介入或行動行動
➤警方指「今次行為係我地國安處既行動,同其他組織無關」(依度既國安處應該係指「警察國安處」,因為記招警方代表係以「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出席)
➤對於早前有無跟蹤行動,警方指早前有無調查行動,屬機密資料,不便透露

▍被捕待遇
➤現時仍在初步調查階段,48小時後如何處理,要再與律政署討論
➤被問及「被捕後既待遇同以往有無咩唔同?」,警方指「我地處理國安法係用返一般情況去做(可以見律師),會跟循返既定程序」
➤被問及「4名被捕人會唔會提取佢地DNA?有咩用途?」,警方指跟返一般程序,即「如果係十年監禁以上既嚴重罪案,可以提取DNA」

▍如果係外國分部,或者外國宣揚信息
➤即使國外宣揚相關信息,香港警察有權去跟進調查(第36、38、43條實施細節)


書生後生時做過工人。工種就唔講,但就同地盤佬一樣需要係戶外日曬雨淋。

當時每日十個鐘,大量的體力勞動,返到屋企真係唔好話睇書,連上網打機都無精神,食完飯,用陣電腦,就直接訓覺。

最難捱的日子一定係夏天,30幾度高溫,成個大陽曬落黎,香港仲要特別焗,空氣差,有時係馬路中間做野,加埋汽車的廢氣(所以做野果段馬路千其唔好塞車),真係呼吸都有困難。

可能我後生驚我唔捱得,「阿頭」成日叫我頂唔住要同佢講,驚我中暑。不過阿頭上左一把年紀,近退休年齡,即使做慣做熟,有時見佢樣好辛苦,我反而驚佢捱唔住(佢仲要係專做最辛苦果part)。

有次有單大工程,果日35度,我地不斷連續做左三個鐘,做到雙眼模模糊糊,已經分唔清係汗水澀眼定係太熱沖昏頭腦關係,我地終於頂唔順要抖下。果時先知太熱太累,人係唔想講野,一切說話從簡,阿頭只係講左句「走」,手指指去便利店,我就知係去買水飲。我地買左兩支兩公升大水,一半飲,一半用黎淋身淋頭,因為實在太熱。

淋完水飲完水好啲,眼睛睇得返清楚,我先發現阿頭上半身連頭黑晒,佢既皮膚本身已經係深黑同粗糙,而家更黑得誇張,黑中仲要帶熱透的紅。我第一次近距離見人既皮膚可以有咁既顏色。當時我無鏡,但我知自己既膚色都唔好得去邊。阿頭見我望一望自己手臂,似係知我睇咩,仲同我講笑:「唔怕,後生曬黑顯壯好睇。」

之後我地去左餐廳坐,阿頭慰勞下屬請飲野食個下午茶餐。依個永遠係工作中最嘆的「蛇王」時間,但驚比上級發現,一個星期最多一兩次。餐廳對工人黎講,唔單止係食飯既地方,更係休息抖下氣既好場所。出面熱到仆街,做到死狗咁,入到餐廳享受冷氣飲杯凍飲,簡直係帝王級的享受了。「蛇王」休息通常半個鐘,又要離開「天堂」做野。而家回想起來,所謂蛇王,其實係救命鐘。無依半個鐘,人真係會訓低。

我地正式午飯時間都係得半個鐘,加上人工極低,我通常都係自己帶飯坐公園食(工作放飯地點近公園)。我會盡量搵個有大樹遮陰最陰涼的地方,但有凳既地方唔等於陰涼,好多時都係花叢雜草入面最陰。二擇其一,我通常選坐凳,始終想坐得舒服啲食野,但就要繼續捱熱。

可能有人問,點解唔行入啲搵個陰涼既地方,一般公園入啲都有亭座。但一黎十幾年前既公園係比較少有依啲亭,二黎果啲亭有時遮唔到陽光,三黎得半個鐘時間,去搵位坐,不如快啲食完,攤係凳上訓。

沒錯,做果份工時我係無咩尊嚴感,完全唔介意別人目光,成個爛佬咁,每次放完工都成身臭汗,衫褲污穢不堪,但我懶理,最多搭車時企開啲驚臭親人。訓街訓公園實屬閒事,稱唔上特別,好多工人都係咁。三十分鐘食飯時間,十分鐘用黎食飯,十五分鐘用黎眠一眠休息,(剩下五分鐘係出入羅野既雜時間),依個就係我既午餐日常。

不過其實話睡十五分鐘都係假,一來驚訓過龍鬧鐘響都聽唔到,二來好熱根本唔好訓,所以只係閉目養下神。有時熱得制,曬得制,我就會加條濕毛巾蓋住個頭側睡。

當然,有時天氣真係太熱、feel到果日身體狀態唔好、或睇天文台預知翻風落雨,就會選擇去餐廳堂食,咁係對自己最好,但成本就比帶飯貴,唔可以日日咁食法。

所以政府禁堂食,我相信唔少基層工人一早就領受過,只係而家政府將其他選擇都封殺埋,逼人一定要係烈日當空下食午飯。假如果日打風落雨、太曬太熱或身體唔太舒服,想趁短短既食飯時間涼下冷氣食下飯休息下都唔得。

而最荒謬既係,唔少清潔工人都係走在保護城市衛生抗疫的前線,佢地保護裝備唔夠、待遇差、薪酬低,而家只係講人既基本需求食飯,想係公園搵個好啲既地方食飯,都可能要同其他人爭。

而最令書生覺得悲涼的係,佢地成日覺得「已經好好做」既工,其實都係相當辛苦、人工低到生活都唔夠的工。係依個城市,或許基層工人就要習慣咁樣被剝削,要「捱得苦」,即使依個苦係「無人性尊嚴」。

所以話,依個香港,可唔可怕?唔講政治,只提民生,依個政府都係垃圾。

圖片來源:網民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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Репост из: 香港新聞及資訊TG廣播 HKTGB
#手足投稿 #唔識報哨的福音

有個手足痴左線 為一班唔識報哨嘅人
整左個bot 比大家練習報哨

@TGScoutAuto_Bot


補充少少,miss pun又好,另一名女事主亦好,即使有手段問題,都不過是一時小錯,無謂落井下石。尤其是她們受到長久的滋擾,情況的確值得被人同情或關注。大家一起學習,一起探討及檢討。這也是文章第一段的原意。






書生必須說,戴耀廷教授被辭退絕非只屬個人榮辱問題,更關乎香港所有大學的校園自主和學術自由事。

戴耀廷的教席屬於終身制,在行內可說是相當穩陣;但自從戴去年因佔中案被裁定罪成後,港大竟展開紀律程序檢討戴的去留,引發了校內及外界對港大強烈批評。

根據第 1053 章《香港大學條例》第 12 條第 9 項,校務委員會不得終止任何教師的聘任,除非「該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妥為作出調查,及在接獲教務委員會就該項調查結果所提供的意見後,認為有好的因由終止聘任,則不在此限 」。

港大校委會就一直執住「好的因由」指有權解僱戴耀廷。問題係,條文包括「在接獲教務委員會就該項調查結果所提供的意見」這個條件,並不是完全由校委會「一槌定音」話晒事。

早前教委會調查後,指戴的行為不構成「好的因由」終止聘任,認為戴耀廷的教席可獲保留。這是相當合理的決定,畢竟教學還教學,政治還政治,戴犯上了政治罪名,不等於他沒有學術和教育能力教書。可是校委會強行推翻教委會的建議,今日以 18 對 2 票通過解僱戴(立場新聞報道)。

《香港大學條例》 12 (9) 的用意明顯是制衡校委會權力過大,不當地干涉校內的事務,所以才賦予教委會調查這項條件,但校委會今次完全係無視教委會建議,再一次顯示其粗暴而獨大的做法,如同林鄭月娥政府一樣。

****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港大校委會如何組成。現今港大校委會由 23 人組成(最多 24 人)。最先的 1 名校委會主席和 5 名校委會由港大校監任命校外人士擔任,而港大校監正是當今特首林鄭。之後校委會再委任 6 名校外人士,校董會亦選出 2 名校外人士。而其餘校委會則由 9 名校內人士擔任(這亦是校內人士擔任校委會成員的上限量)。

現今校委會中,校外人士佔 14 人,校內人士佔 9 人。而這批校外人士懂不懂大學教育、是否有能力管轄校內事務,本身就已備受質疑。他們能否有資格及權力決定教師的教職去留,更是其中最大疑問。即使校外人士能發揮某種獨立的監測作用,但他們可以管到涉及教學的細節嗎?

更不要說,校委會主和不少校委會成員都是由林鄭直接任命。林鄭連管治香港的能力也沒有,又憑什麼監管大學?事實上,去年十月港大畢業生就舉行過動議,有 92% 人贊成促請林鄭辭去校監一職。

在民主憲政制度,特首受到民意制衡,不敢胡作非為。但在沒有民主憲政的制衡的情況下,林鄭要任命有「政治任務」的人擔任港大校委會主席和成員,既難以服眾,亦沒有任何人可以加以監督及制衡。

****

校園自主沒法實現,教師的去留任由他人決定,學術自由亦難以保障。畢竟假如有校內教授、講師、助教說出真誠的政治意見,或者其研究有違「國家利益」、有違國安法,是否就代表一定要辭去教職,甚至付上法律責任?所謂學術及言論自由還可能有嗎?

「野蠻統治文明」,這是書生由去年開始評論現今香港社會的狀態。建制及政府動員一班無腦、無學術的藍絲、小粉紅、警察,不斷抹黑及打壓大學老師和學生、抵毀大學的功能和作用、收緊大學的自由。

依班藍絲好似永遠都唔明白,大學係社會得以發展的基礎,學術自由亦係一間大學之所以大學的根基。他們打壓學術自由,毀掉大學裡最重要的資產「教師」,毀掉社會最重要的棟樑「學生」,香港就是毀在這班人手上。

今日可以用依種方法開除戴耀廷,他日都可以用相類似的招數開除更多唔聽話的大學教師。

香港攬炒,由藍絲、建制和政府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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搣時潘 (Miss Pun) 事件引起了媒體廣泛報道及黃營關注,事件亦鬧上差館。這件事錯綜複雜,書生希望釐清及評論幾個要點,目的不是要譴責任何人,只是想和大家一起反思。

//▍關於「性騷擾」和警察處理手法:

1. 書生唔認同「賣色相就要預左比人性騷擾」。好多女藝人、女模特兒正因為依種社會觀念長期被性騷擾,造成身心困擾。當然,「賣色相」會比人預期「性開放」,被問及性、索取性的自然比較多;書生亦同意「性騷擾」的界線有時好模糊,亦涉及主觀性,但不代表當事人就要承受長期而明顯的性騷擾/滋擾。單純講 sex、問一句「做唔做sp」,可能唔算性騷擾,但當對方 say no 後,仍不斷重複纏繞式咁做,就明顯係性騷擾/滋擾。

2. 不論世界各地,警察處理「性騷擾」個案向來都係相當「落後」,不但會覺得當事人小事化大,在搜證和檢控上都會相當消極,有時甚至指責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在今次運動中,有唔少比較知名的女手足、女性議員都有被不知名人士性騷擾過。在正常社會下,要靠警察公正而嚴肅處理同類個案討回公道,機會已經不高,何況而家香港唔係正常社會。

▍關於「私了」、懲罰:

1. 但即使公權力完全唔可信/唔可靠,訴諸「私了」亦應有限度。「私了」亦要講正當性、要合乎比例,正如無理由對方講一句「支持政府」,就真係搵人打死佢。當然,「私了」點先算合理、恰當,每個人既線會有唔同。

2. 「私了」被允許既前提係「社會契約論失效」:公權力回到人民手中,人民有權為了保存自己而「私自」還撃。問題係,係社會契約論下,我地本身允許公權力擁有的懲罰權力和準則,係經過人民深思熟慮下契約出黎。例如偷野同殺人係法理上既懲罰程度唔同,正因為人民合理地認識到兩者既錯誤程度唔同。換言之,即使承認社會契約論失效,「私了」其實都要滿足某種合理性,否則就係 over 左。

3. 有女性主義者(包括書生)接受唔到今次「私了」方式,係因為回撃方法同對方的「性騷擾」一樣訴諸性方面的羞辱、攻擊(加上公開直播)。即使同意「以牙還牙」依種報復式方式,亦有限度,正如懲罰強暴犯,女性主義者不可能同意搵人強暴返個強暴犯一樣(可能嬲得制口頭會講下,但無可能真誠會叫人咁做)。

4. 「私了」或「懲罰」一般包含三大元素:應報、阻嚇(或糾正)、修復。今次「應報(做錯野就要受懲罰)」的比例是否恰當、依種「私了」方式能否阻止或糾正到對方繼續性騷擾的行為、能否令被性騷擾者重獲受貶的尊嚴?都係疑問。書生遇過幾次女性朋友的救助,首先最重要係以「阻止對方繼續騷擾落去」為大前提而行動,即使「私了」,亦係用某種方式「阻嚇」對方為主(例如公開對方的身份、現實中找人「招呼」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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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在疫情的嚴重程度已半癱瘓香港,人心惶惶,街外尤如死城,經濟一蹶不振。BBC 前兩天綜合了香港新一波疫情的四大原因,值得大家關注,書生亦會分析為何政府不但在政治上死蠢,在民生亦是失效失能,頻頻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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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生補充多少少

有人認為郭官在「赴湯杜火」一案中的判詞內容只是重申法律基礎原則(例如無罪推定)。

依樣係事實,但郭官係推論細節之中,書生係覺得郭官的確對兩被告的不少行為做了比較寬容的理解。

例如對於兩人持傘的行為,郭官提到:

「控方憑當時他們二人手持雨傘便推論認為兩人曾經與其他德輔道西的示威者一起打開『傘陣』或預備在需要時打開兩人的雨傘,以加固路障或抗拒執法者更是流於臆測。如果控方的說法屬實,二人的雨傘早就應該留在德輔道西的路障上而事後亦不見他們二人曾使用雨傘與追捕他們的警員對抗。作為急救員如果佩備一把雨傘替受傷人士在7月盛夏的天氣下『遮光擋雨』也是平常不過。而且辯方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第23條所呈交的一份香港天文台於2019年7月28日的紀錄顯示當日天氣在下午時分是密雲,間中有驟雨及雷暴。」

依個說法,如果換著其他法官,就可能構唔成「合理的可能性」。郭官在大量推論過程中,一直就被告的行為重申「非犯罪」的可能性,再否定控方有證據推論出被告的行為唯一合確解釋就是犯罪。

當然有不少部分歸功於辯方律師的功勞,但想不到郭官幾乎接納了相關說法。依種「無法排除合理疑點」的無罪推定係依一年社運審判之中是相當少見。

即使被告有齊黑衣裝束同常見示威裝備,除非有實質證據證明依啲用具係實際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否則都唔算暴動工具,亦無法證明被告參與示威,更加係甚少明確提到的推論准則。

有趣的是,郭官在2017年旺暴一案中,曾重判刑燒的士的示威者楊家倫囚4年9個月。對於犯上「暴動」的示威者,郭官當時提到「對於暴動參與者無法無天,罔顧他人的行為,法庭不能姑息;無論被告的理念是如何合理或是正確,亦不能挑戰法律的底線,故法庭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阻嚇他人倣效。」

2017年旺暴案中,他又提到:「當日參與暴動的示威者人數眾多,且一律戴帽及口罩,並非偶然集結,而是懷着共同目的聚眾生事;現場有約五十至六十人,站於案發的士車頭的亦有最少卅人,他們大肆破壞,包括路牌等公物遭拆毁,又拋擲地磚等物件,有警員被擲中;示威者更點燃物件,處處火頭,被告期間便燒毁了一輛的士,行為罔顧警員及市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受到破壞,此等嚴重暴力行為不容忽視。」

也許面對明顯是暴動參與者,郭官就會重判。所以有人認定郭官就係親示威者的黃官,也不恰當。

#以事論事


//《赴湯杜火》暴動案(及少女)被判無罪,相當令人欣慰,但大家別只關注結果,本案的判詞其實相當值得大家關注,尤其是其中運用的法律原則與推論方式,對其他同類案件的辯護也許會更為有利。任何人,不論你是手足或是身邊有人被控告,都值得一讀。

書生列出幾個要點//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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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宣布,於室內公共場所及公共交通轉乘處和總站須強制戴口罩,明天(7月23日)起生效,為期14天
https://news.now.com/urgentnews.jsp?taskId=17806&refer=Share


書生將會就 721 事件不定期公佈調查和整合結果。這篇是第一篇,介紹 721 關鍵人物游警官 。文章相當長,綜合了多間媒體直播、紀錄片、監警會報告和柳俊江《元朗黑夜》等資料,內容具體詳盡,再三查核,希望令大家更瞭解 721 真相。

//1.游早在 2315 就出現現場,更是首批前往西鐵站處理襲擊案的警官。他曾與逃亡中的白衣人交錯相遇,但他與同行警員並無任何截查及拘捕行動。

2.游當日為「刑事總部小組」成員之一,專責721元朗所有事件的「初步調查」。但遊及其同事到達西鐵後沒有任何搜證和截查行動,只是漫條斯理步入西鐵大堂。游的「刑事總部小組」同事更多次與市民口角,曾向質疑警方遲遲未到場的市民指「走啦,走啦好無,你駁嘴我地走啦咁樣。」

3. 游是首個將元朗無差別襲擊定性為「兩批不同政見打鬥」的警官。他在7.22 凌晨接受訪問時如是說。及後警方在 11 月才開始用這種基調定性。

4. 直播顯示7.22 凌晨約 0300 左右南邊圍村口白衣人開始將武器棄置。防暴和刑事調查警員(游的同事)於 0336 開始入村,時間相當巧合。當日游接受記者質詢時指:「啲鐵通邊度黎?我地要調查。我地知道好多車係運依啲鐵通,但依啲鐵通係交俾邊一個陣營(黑衣人還是白衣人),我無辦法話俾你聽。」

5. 游因備受公眾質疑「放生黑幫」曾一度不再負責調查721,但警方很快(去年10月)就將游調任新界北總區刑事總部,並重新管轄負責調查721襲擊案的刑事隊伍。換言之,拘捕多少白衣人由佢決定。//

#書生百用 #721一週年
全文詳情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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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makeinterestingreading/photos/a.2054575691478081/2714585092143801/

今日網上流傳 721 西鐵站白衣人拉閘襲擊前,其中一名戴CAP帽人士腰間疑似掛著一張警察委任證。但書生翻查香港電台的紀錄片和當日的現場直播,可證實:

1. 那不是戴 CAP 帽人士腰間掛著的證件,而是戴 CAP 帽人士旁邊的男子左手拿著的東西,而該名男子右手持棍(或鐵通)。男子特徵:藍色長條牛仔褲,白衣上的右胸肩和腰間有 logo、黑色鞋有白邊或白色鞋帶。

2. 那個疑似「證件」,從男子拿著的手勢來看,似乎是長方立體的硬物,而不是證件。

3. 根據直播,該名男子手中的東西在數秒後疑似丟到閘外不遠處的地上。地上可見有一個相似的長方體,而該塊長方體似乎沒有在早前片段的地上出現。可惜,影片沒有拍攝到丟出過程,只能說是推測。

4. 根據直播,該名男子衝閘後,並未見他左手拿著該東西。應可合理推論為早前已經把它丟出。

香港電台直播片段:https://www.facebook.com/watch/live/?v=471247477011931 (時間序為:2:26左右)
香港電台紀錄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6CiwPChpr0

書生無意為警方辯護,只是希望釐清事實。書生仍在組織及整理大量影片和帖文,希望綜合 #721 的時間序,並拆解警方的謊言。

#書生百用


//理大學生會指收到通知,警方將會於 7 月 17 日早上八時進校園範圍,就上年理大事件調查一宗暴動罪。

這令書生勾起很多傷痛回憶。如果你是書生的長期讀者,應該知道每月 18 日,書生都會和大家回憶理大事件。但其實理大事件並不是發生在 18 日。早在幾日之前,已經有零星衝突。

11 月17 日當天已經打到煙火四起,形勢相當危急。書生當相記得下午 2 時左右,警察已瘋狂發射催淚彈和水炮,更曾有彈頭撃中市民頭部。附近軍營的解放軍亦已經安裝刺刀上 95 式自動步槍——解放軍曾離開軍營「清理」現場,沒有人想到他們會否與香港市民起衝突。

當日裝甲車亦裝上聲波炮,有記者指警曾使用若幾秒,記者感到不適頭暈。聲波炮威力強大,近距離可導致頭痛耳鳴, 聽覺永久受損,甚至內臟共振, 嚴重者會失去意識。2012年時任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明確表示,音波炮「不會在公眾集會及遊行使用」。當然,現在我們都知道政府「反口當食生菜」。

下午 4 時多,警方宣佈理大附近一帶屬暴動,現場人士皆有機會被控暴動罪,然後採取更激烈的進攻,多人受傷,現場環境相當混亂。網上曾一度流傳「理大失守」,入面學生及市民正撤離理大。

然而,消息很快被證偽,大量學生與市民仍然留守理大。很多想救的市民都想入去拯救他們。有理大內的手足寫下遺書,並預計今晚可能「無命出」。這份遺書,書生還有 KEEP 住。雖然最後無人死亡,所屬幸事,但記憶和傷痛仍然存在。

警方選擇這敏感時間再次進理大搜查。除了立下馬威外,實在想不到還有什麼因由。希望大家密切關注事件。//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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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戴口罩確實有效防治。那麼,「我們還可以反對什麼?」有人曾這樣問書生。書生的答案是:

(1). 首先我們必須認識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很多人其實對此意識相當不足。只看結果,不看程序,正是短視和香港眾多問題的根源;

(2). 我們不應該完全依賴政府的防治法,我們需要的是更多民間自發行動(同時民間知識和宣傳提高)。例如有市民在交通工具上不戴口罩,第一時間不應該想到報警讓政府賺 5000 元罰則,而是應該像沒有法律時一樣,勸導、要求,甚或「協助」(例如提供口罩)對方戴口罩。在最後無法規勸的情況下,才勉為其難動用法律工具。

(3). 我們不應該視這種法律的存在是「常態」、「合理」。我們要時刻提醒自己這些防治法律其實沒有人民授權,就像《國安法》從沒有徵求香港人意見和認可一樣。它們原則上稱不上「法律」,只是極權一槌定音下的「命令」。它不應該成為我們規管和責罰其他人民的優先「工具」。我們可以用回一般民間語言、思維去處理相關問題。//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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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中聯辦、港澳辦,不斷狂轟初選是顛覆國家政權,有違國安法。

書生不其然想到美劇《The Newsroom》(勾結外國勢力?)的男主播 Will 曾提到「選舉」某意義上是「合法」地「推翻政府」,而且當日還要沒有警察管。

在民主制度下,選舉是更換政府的方式。只要政府做得不好,人民就有權用選票令它下台。政黨輪替屬常事。

但在一黨專政的國家,如果要共產黨放棄執政地位,就會變成「顛覆國家政權」,是要坐牢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甚至終身監禁。

今日香港行「一國一制」,自然變成和中國一樣。即使民意多數是要求政府下台,用選票和平合法表達訴求,也會變成「奪權」、變成「顛覆國家政權」。

這樣荒誕滑稽的說法,才是真正「顛覆」了信奉文明、民主的自由公民的「常識」。//
#書生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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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的防疫措施,包括將限制令重設為 4人、食肆 6 點後不得堂食、乘坐交通工具的乘客必須強制戴口罩等。

飲食業界叫苦連天,指政府措施朝令夕令改。市民則笑病毒晚上才「上班」,日頭是不會活動。這些批評與諷刺背後,埋藏的其實是香港法治的死亡和政府的嚴重失能。

我們不妨回顧歷史,認識香港的自由、法治和專業是如何步入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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